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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电工培训学校_曲阜电工培训班哪家好:四川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

川办发〔2016〕6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工程建设领域部门监管体制创新和市场决定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属地管理作用,深入贯彻我省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治理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牵头、其他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的源头性问题处理责任制、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制、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制,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加快推行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委托直接发放办法,即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劳务企业委托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办法。各类企业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成都铁路局分别负责)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不得进场施工,全面实行以用工备案表、考勤表、工资表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计算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切实履行对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施工的监督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成都铁路局分别负责)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围绕推行落实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办法,做好银行代发工资工作。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分别牵头,人行成都分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综合运用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中排查机制,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工资拖欠和有重大欠薪隐患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配合)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近三年及三年以上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分别牵头,人行成都分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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