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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哪里可以学电工_电气安全操作规程(2)内容:
第三十条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第三十一条 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
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居民区无避雷的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
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第三十二条 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第三十三条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
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4.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所有重复接地装置的并联电阻等值不应大于10欧。
5.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本条未列入部分按本节**十六条所指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 电力设备的过电压保护装置的设计应按国标GBJ64-83和部标JBJ6-8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 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第三十六条 装有避雷针(线)的照明灯塔上的电源线, 必须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中的导线。电缆或金属管埋在地下的长度在10米以下时,不得与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 连接。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行人经常通过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变配电所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近区雷击闪络。 变配电所未沿全线架设避雷线的35Kv架空线,在变电所的进线段,与35Kv电缆进线段应按设计规范规定装设相应的避雷线或避雷器等,35 kv有变压器的变电所的每组母线上及35kv配电所应按重要性和进线路数等具体条件,在每路进线上或母线上,按规定范规装设避雷器。
35kv变电所的3~10kv配电装置,应在每组母线和每路架空进线上装设阀型避雷器。其他3~10kv配电装置,可仅在任一回路进线上装设阀型或管型避雷器。
第三十八条 与架空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防雷设施:
1.3~10kv配电变压器宜采用阀型避雷器或采用三相间隙保护。
2.35/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用阀型避雷器保护。
3.3~10kv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应用阀型或管型避雷器或间隙保护。经常开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油开关设备的两侧均应装设防雷装置。
4.在多雷区,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亦应设一组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
第三十九条 与架空电力线路直接连接的旋转电机应根据电机容量, 当**电活动的强弱和对运行的要求,按设计规范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第四十条 建筑物的防雷要求:
1.**、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2.第三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3.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表2-1所列数值。
表2-1工业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电阻值
表2-1 工业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电阻值
建筑物类别
防直击雷的冲击接地电阻(Ω)
防感应雷的接地电阻(Ω)
防雷电波侵入的冲击接地电阻(Ω)
**类
**类
第三类
≤10
≤10
≤30
≤10
≤10
≤10
≤10
≤30
注:各种防雷设施和建筑物防雷分类标准,按国标GBJ57-8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其他防雷措施
1.不属于**、二、三类工业建筑物的厂区或生活区内的其他建筑物,为防止雷电波沿低压架空线侵入,在进户处或接户杆上应将绝缘子铁脚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0欧。
2.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应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3.严禁在独立避雷针(线)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第四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接地、过电压保护、 防雷装置必须按已批准的正式设计施工。安装与验收标准应按国标GBJ232-82《电气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执行。
原有接地、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也应符合本节要求。
第四十三条 对于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管理资料。装置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资料,使其与实际相符。
第四十四条 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
第六节 第六节 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缘安全用具, 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
第四十六条 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
第四十七条 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 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 防止潮湿。
第四十九条 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 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表2-2所列数值。
表2-2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的试验标准和周期
序号
名称
电压(kv)
周期
交流耐压(kv)
耐压时间(min)
泄漏电流(mA)
附注
1
2
3
4
5
6
7
8
9
绝缘棒
绝缘档板
绝缘罩
绝缘夹钳
高压试电笔
绝缘手套
橡胶绝缘靴
核相器电阻管
绝缘绳
(6-10)/35
(6-10)/35
35
35及以下
(6-10)/35
高压/低压
高压
6/10
高压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每半年一次
每半年一次
每半年一次
每半年一次
每半年一次
44/三倍线电压
30/80
80
三倍线电压
40/105
8/2.5
15
6/10
105/0.5米
5
5
5
5
5
1
1
1
5
≤9)/(≤2.5
≤7.5
1.7-2.4)/1.4-1.7
高于额定电压的25%
第七节 易燃易爆场所用电管理
第五十条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分级标准, 划分其所属类、级,再按其类、级和GBJ58-83进行该场所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
第五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防爆电器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的标志和在**上的**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应齐全、清晰。
第五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 应严格按国标GBJ232-82《电气装置的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加强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 预试工作,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病”运行。
第五十四条 本节未尽之处,应参照劳动安全部门和**消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电气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电气事故处理的原则是尽快消除事故点,限制事故的扩大, 解除人身危险和使**财产少受损失,并尽快恢复供电。
第五十六条 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原,抢救触电者, 并应保护事故现场,报告有关领导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供电系统发生事故时,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 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积极处理事故。在事故未分析、处理完毕或未得到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离开事故现场。
交接班时发生事故,交班人应留在工作岗位上,并以交班人为主处理事故。
高压系统发生重大事故,还应尽快报告当地电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 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分析处理事故。 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节 电 气 防 火
第五十九条 电气 防火按***防火检查手册第九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节 安 全 标 志
第六十条 安全标志使用的颜色和格式、 内容必须符合国标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2《安全标志》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标志牌根据用途可分为:禁止、*告、提醒、许可四类。 一般宜采用非金属材料制做。用金属材料制做的安全标志牌不能挂在导电体上或接近导电部分。
第六十二条 安全标志的种类、悬挂处所及式样和使用方法见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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