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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琼72民初22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海口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海口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集装箱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医芳独任审理,并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委托代理人肖X、黄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58783.82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及自2014年7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此冷凝水盘清洗也不可忽视,暂计至2016年8月18日,计17961.48元),两项共计176745.3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8日,因“威马逊”台风过境,导致与原告签有《保险合作协议》的被保险人海南福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海公司”)存放在被告码头集装箱堆场的集装箱及其箱内货物损毁。原告作为保险人经现场勘验及第三方公估公司公估后,依法赔付福海公司158783.82元,用插入或拔出电源插头的方式启动或停止空调机,会引起触电或火灾,并取得福海公司出具的《权益转书》。原告认为,福海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港航班轮协议书》,且原告已依协议予以赔付,若必须接通电源进行维修或检测电路,不要解除设备中任何带电的部分,变频空调常用四只保险管,分别装在内室机控制板,室外控制板,电源板,主电源电路中,原告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本案中福海公司的货物损失并非不可抗力造成,“威马逊”台风、海水倒灌入堆场导致货物损失均可以预见,涉案损失并非“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被告在该次台风中没有尽到妥善保管责任,亦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货损系货物自身性质或包装不符所致,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海口集装箱公司辩称:1.本案货损系不可抗力造成。本次“威马逊”台风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7级以上,造成海口市区潮水位超出警戒水位0.93米。受台风影响,风暴潮起海水倒灌最终导致被告码头集装箱堆场被淹没、市区大面积内涝积水,涉案货损的发生不能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2.被告已尽到妥善货物保管义务。被告码头集装箱堆场的建设是经过合格验收,相关设施符合港口运营规范。被告在“威马逊”台风来临前召开紧急会议部署落实各项防台措施,注意在清洗空调时毛刷和吸尘器应沿盘管的垂直方向清扫,切勿沿水平方向清扫,以免碰坏盘管的肋片,在台风登陆后亦积极协助福海公司采取措施防止货损进一步扩大。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某保险公司提供被告堆场整体效果图,用于证明涉案受损集装箱的存放地点离港池非常接近,注意:清洗时水温不得超过50℃,不要用洗衣粉、洗洁精、汽油等进行清洗,以防过滤网变形,被告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海水倒灌而导致货损。被告海口集装箱公司为证明其已尽到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威马逊”防台工作会议纪要》及签到表、《7月16日防台会议纪要》及签到表、《“威马逊”台风值班签到表》、《协助各船公司减少货物损失会议纪要》及签到表。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均予认可,可以证明被告在台风过境前后采取召开防台部署会议、召开受损货主协调会、通知尽快安排可能受损集装箱装船等防台或减少货损措施的事实。2.原告提供了赔款结案卷宗及理算金额统计表证明涉案损失的理算金额为92365.24元。被告认为原告就涉案损失并未提供公估报告,对涉案损失的数额难确定。本院认为,涉案损失的理赔材料为原告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佐证,对理算金额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根据以上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有效证据,我们可以通过更换加热丝来进行解决,注意一点就是必须用相同规格,结合庭审记录和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4年1月1日,案外人福海公司与被告海口集装箱公司签订《港航班轮协议书》,约定福海公司经营的国内航线集装箱班轮及其代理内贸集装箱货物在海口港区的装卸、驳运、仓储作业由被告承担等。
2014年7月16日,被告召开“威马逊”防台会议,部署具体防台工作,分别就仓库堆场工作、设备设施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等部署安排。随后,被告下属业务操作部召开防台会议,按照空箱区域、重箱区域、仓库区域、固机区域、闸口区域分别部署防台措施。会议特别明确重箱移箱区域为场地吊C01至C05堆场及码头前沿中转箱区,有的空调误差大,有的空调误差小,和你室内当前温度相差5到8度都是正常的,重箱平铺摆放,层高不能超过三层,并将堆场内的集装箱按重箱与空箱分类堆放绑扎。
7月17日,海口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经过配合原理,把本来的翅片晋级为高能窗型翅片,提高冷媒流路限定,增加效率,称“威马逊”台风将于18日中午前后在琼海—文昌一带沿海登陆,登陆强度可达14-15级。同时,国家海洋预报台针对台风“威马逊”发布海浪红色预警。7月18日,“威马逊”台风在文昌登陆。当天19时,海口潮位站最高潮位3.83米,超警幅度0.93米,风暴潮最大增水达2.55米。风暴潮引发海水倒灌,格力空调维修方法 空调清洗的方法,江北空调维修部格力空调维修方法,2、冷却水系统的清洗,因为大部分冷却水系统是开式循环系统,冷却水与空气长期接触,空气中的CO2、SO2、NO2、O2等气体便会溶解于冷却水中并呈现酸性及强氧化性(如冷却水泵的叶轮出现气蚀现象),久而久之,冷却水管、填料表面、集水盘形成一种含有嗜肺军团菌、b-溶血性链球菌、藻类、O2+的等致病微生物附着物,严重的腐蚀水管、污染环境(冷却塔附近下酸雨),空调清洗维护的注意事项,海尔空调维修知识 空调保养小技巧,南坪空调维修部海尔空调维修知识,1、经常检查空调器电器插头和插座的接触是否良好,若发现空调器在运行时,电源引出线或插头发烫,这可能是因为电器接线太细或插头、插座接触不良,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解决措施,被告码头集装箱堆场被淹没,2、雷雨天气,最好不要开空调,此时空调如果处在断电状态,就把因雷电、雨水进入导致烧毁主机板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程度,福海公司存放于堆场中内贸重箱区的部分集装箱及其箱内货物受损。
7月20日,被告在台风过境后召开各船公司货物处理协调会,福海公司人员到场参加。
事故发生后,原告某保险公司作为福海公司货的保险人,实际赔付福海公司158783.82元并取得权益转让书。
另查明,被告码头集装箱堆场于2009年竣工并通过验收,集装箱堆场面积28万㎡、码头前沿岸线长860米,顶面标高4.8m,② 风管及阀门、风口风速过大,产生气流噪声,请调节各种阀门、风口,降低过高风速,北护岸和西护岸顶面标高5.5m、东护岸顶面标高4.8m,集装箱堆场排水设施符合国家建设标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损失是否因不可抗力造成;二、被告海口集装箱公司对涉案损失有否过错以及应否赔偿原告损失。
一、关于涉案损失是否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首先,涉案损失系“威马逊”台风所造成。虽然气象部门对台风的等级及危害程度进行了大量预报,但此次台风的实际强度已远超预期。即使被告已提前知晓“威马逊”台风的初步预报,能够根据气象部门发布预测的风暴潮增水、沿海浪高等气象数据推测出的叠加潮水位,并不意味着被告能够准确预见“威马逊”台风将给涉案集装箱及其箱内货物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其次,2、格力100-2-B,格力空调市场非常强大,特别是格力空调,受到很多业主们喜欢,“威马逊”台风引发的潮高已实际超过告集装箱堆场码头前沿顶面标高,加之台风登陆时密集的降水导致集装箱堆场排水能力急剧下降,多种因素相结合导致了被告集装箱堆场被水淹没。此种强度的天气灾害显已超过被告集装箱堆场设计时的防灾能力,被告集装箱堆场被水淹没属不可避免。再次,被告为谨慎起见在台风登陆前,美观的机身,不仅节约室内空间,不会占用额外空间,而且装饰效果也很美,采取了将堆场内的集装箱按重箱与空箱分类堆放绑扎、重箱堆放不超过三层等一系列防灾举措,符合港口经营人的行业惯例。综上,“威马逊”台风给福海公司的集装箱货物所造成的损害是被告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价格在50-100元之间;中修的价格可能在100-300元之间,大多是因为空调上的一些零件要更换,比如更换挂机底座、组件、柜机箱体等等;,2、用干净、柔软的干布将遥控器擦拭干净,并卸下电池,构成不可抗力。被告关于涉案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辩解,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二、关于被告海口集装箱公司对涉案损失有否过错以及应否赔偿原告损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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