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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73826200 于 2013-7-19 13:28 编辑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3年《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直管)学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
1.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
成都市教育局
2013年1月7日
附件1
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升,形成科学、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区域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办法》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成都市教育局统筹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盲、聋哑、智障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提供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并合理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小学教学班级学额原则上不超过45人,初中教学班级学额原则上不超过50人;如因客观情况需要超过限额的,需报经成都市教育局批准后方能施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适龄儿童、少年和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和法定监护人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为依据,实行就近入学,公平就学。(ps:孩子和大人户籍一直;户籍和居住地一致。)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第八条 一年级、七年级新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填写有关册籍表格,学校应为每一位学生建立学籍,学籍分为电子学籍和纸质学籍,两者信息需保持一致;两者信息不一致时,学校应当核查学籍信息予以修正。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以书面形式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注册时间不得超过6周。未报到或期满仍未到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学生法定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无故不到校报到注册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经学校联系学生仍不到校上课的,应联系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校服务区域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十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按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相关政策办理。军人子女、在蓉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相关政策办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当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要求办理。民办学校招收的学生按当年核准的招生计划办理学籍。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转学是指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且户籍变更,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转学到其他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坚持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依据“小学相对就近,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非毕业年级接收转学生的工作,最迟不得晚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因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需中途转学,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公办中小学的六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需(1)先由接收学校出具接收证明,(2)经接收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同意后,(3)转出学校方可办理转出手续。学生转入学校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由外省、市转来本市及市域内跨行政区转学,应出具学生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统筹安排入学。本市学生转往外省、市或其他区(市)县,应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户口证明(或监护人工作变更证明)、接收学校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五条 各学校每学期应将转入、转出学生的《转学联系表》归档保存,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退学 注销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或需跟法定监护人到外地探亲工作等,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等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认后,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书,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依据其实际学习能力程度,并征求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意见后,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法定监护人异地工作(生活)等证明,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继续休学。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按时申请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也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强迫学生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因故死亡,所在学校应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出具相关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注销学籍。
第五章 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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